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男,1992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上诉人钟**因与被上诉人张*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8)赣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钟**还清投资款20万元;2、依法判令钟**向张*赔礼道歉,赔偿张*诉讼费、违约赔偿金、滞纳金150000元;3、判令钟**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与钟**系朋友关系。2014年4月经钟**介绍,张*决定投资加盟天津市康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产品销售,并委托钟**代其进行投资理财。2014年4月16日,张*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钟**转款32200元,钟**向张*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张*报单款32200元”。2014年5月10日,张*委托其母亲罗*香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钟**转款30000元,同日张*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钟**转款2200元,同年5月12日,张*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钟**转款...(本文书还有33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