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安阳市纺织工业物资经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被告安阳市纺织工业物资经销公司诉讼代表人安阳市纺织工业物资经销公司管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安*(1999)8号文件对原告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90年12月正式招工参加工作,1994年4月调入被告单位工作,曾任仓库保管员和会计等工作。1999年起,由于被告单位效益不好,原告一直下岗在家。2018年6月,原告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故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时才得知,被告曾于1999年11月10日作出安**(1999)8号...(本文书还有1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