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诉被告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受理后,于2014年12月30日、2015年1月27日、2015年3月10日依法由审判员金玲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羽、韩*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5月25日在奈曼旗大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100,000.00元,约定于同年8月25日偿还,我为其担保50,000.00元。贷款到期后,被告于2012年10月21日偿还了利息,剩余贷款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奈曼旗大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找我催要,我于2013年11月25日将我担保的50,000.00元贷款及利息19,200.68元偿还,本息合计69,200.68元。偿还后,我找被告索*,被...(本文书还有17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