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诉被告大连苏尔寿泵及压缩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被告大连苏尔寿泵及压缩机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4155.28元(8458.69元/月×26.5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告称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任何依据。(一)被告总部做出的决定不属于客观情况。被告以总部(即被告投资人)对会计部门职能及人员的调整为由要求原告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被告的总部下发的会计机构和人员调整文件中也要求遵守所在国家法律,其在中国区域内三家企业均有一名财务人员被调整至其他岗位。仲裁认定财务调整的通知是财务官代表总部管理层的集体意见,而非其个人主观意志,这是典型的偷换概念。总部决定要合法才能被执法者认定为有效。(二)订立合同依据的企业客观情况至今没有任何变化。原告是1991年到被告处工作,工作一直是尽...(本文书还有42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