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陈**、陈**、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以下简称东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被告陈**、安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向原告陈**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及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3003.1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4日10时50分许,被告陈**驾驶赣l×××××号轻型自卸货车,沿余江县城往东乡方向行驶至杨*乡敬老院路段路口处左拐弯时,与原告陈**驾驶的沿杨*乡往余江县城行驶的赣l×××××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陈**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鹰潭市余江区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1、左...(本文书还有43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