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诉被告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宝公司)、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德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诉称,2011年被告德宝公司委托被告张**将其公司开发的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招商投资项目及土地开发置换项目中的胡官屯南沟(弦歌大道与商颂大街-长江大道)约1000米的全部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被告张**于2011年8月3日收取了原告5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经原告多次催促,在2012年2月12日,...(本文书还有16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