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三亚南山首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首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康*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9)琼027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各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本案不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山首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9)琼027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南山首邑公司需向康*支付赔偿金的数额为42,828元,南山首邑公司无需支付2017年1月至2018年10月26日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47,726.59元;2.本案诉讼费由康*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本文书还有61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