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矫远才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闫志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矫远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矫远才诉称,2018年7月8日13时15分许,郑**驾驶车牌号为津m×××××的小型客车,行驶至天津市静海区杨*园路口时与矫远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损、矫远才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负事故全部责任,矫远才不负事故责任。郑**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诉请赔偿医疗...(本文书还有25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