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4民初****号民事裁定,以本案应当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又提出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本文书还有4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