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海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盐宁夏金鼎典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阿拉善盟黎明实业有限公司、丁**典当纠纷一案,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海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诉称,按照被上诉人中盐宁夏金鼎典当有限公司的诉讼主张,2012年7月19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约定上诉人将房屋作为当物抵押给被上诉人借款450万元。典当期限自2012年7月19日至2013年1月18日止。本案当金为450万元,被上诉人诉讼主张的当金利息及综合费用合计之后的月费息率为2.2%(月息0.4667%+月费率1.7333%),截至2018年2月6日,...(本文书还有6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