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天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河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刘*,被告隆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疆天河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0110.32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7年12月10日原被告签订防水维修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完成防水维修。维修完成后,原告找被告进行结算,但被告至今不予决算也不支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工程款40110.32元。为此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0110.32元。
被告隆盛公司辩称,我方没有见到有关协议,不清楚原告合同的真实性,2007年的工程到现在已...(本文书还有20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