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辉诉被告景德镇天诚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xx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3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966.5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9529.5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6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5月,原告在被告处工作,2014年4月原告在工作时受伤,同年5月20日认定为工伤,2016年9月6日鉴定为九级伤残,2016年10月原告向景德镇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仲裁委员会作出劳人仲字(2016)第****号裁决书,裁决被告支付原告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驳回了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的请求,后原被告就本案进入一、二审,2018年12月28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赣02民终1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期生...(本文书还有9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