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苏中淼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淼公司)、方**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华电长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方**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相关费用由华电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错误。方**系中淼公司员工,接受公司指示以公司名义处分部分煤炭,所得货款亦由公司获得,因此其处分行为系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备忘录》系三方协议,对于方**和中淼公司各自应偿还的部分进行了明确区分,且得到了华电公司的认可。该协议书明确方**应当承担的部分为193.41255万元,并非针对全部货款,而方**已通过货物冲抵的方式将上述款项予以支付,也得到了华电公司的认可。综上,一审法院判定方**对于划分为中淼公司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备忘录》约定,方**应承担的部分为193.41255万元,而方**用货物冲抵部分已超过对于多出部分。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4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本文书还有46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