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诉被告河南明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以下简称明城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禹**,被告明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诉称,2010年7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启动资金原告单方垫付(月息2分),利**、被告各承担50%,盈亏按50%分配,协议签订后原告共投资120万元,2017年7月,7条管网已投入使用,被告已领取商家管网使用费达15489051.71元,但被告拒绝支付原告的投资和利息,更拒绝分配利润。被告的不良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原告垫付的款项、利息及至2017年12月31日前工程款400万元。
被告明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请与事实严重不符,更无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1、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原告并未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仅在2010年7月至2011年2月间投资120万元后,就不在投资,被告又投资几百万元才完成合作工程。双方合作的工程始终是亏损状态,但被告在合作项目资金回笼后于2013年2月27...(本文书还有4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