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常德市佳鑫碎石场(以下简称佳鑫碎石场)因与被上诉人陈*、陈**及原审反诉第三人冯**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07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和佳鑫碎石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被上诉人陈*、陈**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原审反诉第三人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佳鑫碎石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陈**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赵*、佳鑫碎石场的反诉请求,由陈*、陈**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赵*给冯**《授权委托书》意思表示的含义是指“企业转让过户”变更登记相关手续,并非“企业转让、过户、变更的相关手续”;2、被委托人冯**未经授权签订的《碎石场转让协议书》及《佳鑫碎石场转让移交补充协议》属于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对佳鑫碎石场和赵*不发生效力;3、孟**与冯**恶意串通损害赵*利益的行为无效。
陈*、陈**辩称,孟**长期作为赵**代理人从事佳鑫碎石场管理工作,期间佳鑫碎石场与伍**等签订承包合同也是冯**代理赵*签订的,赵*有明*的转让佳鑫碎石场的意思表示,本案的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在冯**得到赵**授权及赵*给冯**授权委托书情况下签订的,该协议没有恶意串通也没有损害赵**利益,至于冯**收取款项未全部给赵*处理,与孟**无关,不影响合同有效,赵*违反案涉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原审反诉第三人冯**述称,本案赵*转让佳鑫碎石场的对象是伍**,价款为1503000元,冯**作为代理人将佳鑫碎石场转让给孟**,赵*不清楚该情况,存在瑕疵,请求依法判决。
陈*、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孟**与佳鑫碎石场于2016年11月21日和2016年11...(本文书还有74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