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被告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殷**承担。事实与理由:赣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没有任何实质性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事实认定、法律关系认定上存在明显错误。1、被告提供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明显不符合工资的法律要件,赣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据此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主要证据,明显错误。要证明《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属于工资流水凭证,该...(本文书还有17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