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肖**、曾**、刘*及原审第三人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19)湘13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曾**及其与被上诉人肖**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19)湘1322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本文书还有120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