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王**诉被告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及其委托代理人岳*,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岳*,被告韩**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王**诉称,2008年,被告和原告协商,让原告承接第27科研所家属楼的不锈钢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于2010年1月9日向原告出具清单一份,注明拖欠原告工程款123020元。另外,被告还欠原告其他工程款14000元,上述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123020元;2、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4000元及利息10000元,共计2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0000元(自2009年2月1日起至2011年2月23日止)。
被告韩**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承揽关系...(本文书还有12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