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存公司辩称:1、民生银行与明存公司签订《授信合同》时,还签订有《最高额质押合同》,明存公司依约于2011年7月向民生银行提供了铁矿石约11万吨和铁精粉约7.9万吨作为质押担保,合计金额约1亿元。合同履行过程中,民生银行擅自处置了质物,但未举证证实质物已全部被合法合理处置,导致民生银行诉请的债务金额缺失重要证据,不能得到支持。2、民生银行就明存公司贷款一事已在2012年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案件涉嫌犯罪且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为由,裁定驳回民生银行的起诉。本案与民生银行原起诉案件相同,在没有证据证明刑事案件已审理终结的情况下,本案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陈**...(本文书还有117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