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共同答辩称,1.被告经营的系统是通过合法途径向相关的点歌系统销售部门购买,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2、原告在诉状的附页中每家ktv都是300首歌曲,取证的证据不合法的,每一首歌要完整的播放,可能每首歌有多个版本,原告不能认定被告的歌曲侵权;3.因为没有侵权行为,原告的维权费用就没有合理支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庭审及在案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系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社团法人,依法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浙江文艺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isbn:978-7-7987-0468-6)、《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二)》(isbn:978-7-7987-0469-3)收录作...(本文书还有18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