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洪**,男,1982年10月**日生,白*,云南省鹤庆县人,居*,住昆明市五华区。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云2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请求:1.查清事实后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洪**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认定“李**是不当得利的主体”错误。洪**的511679.21元款项实际转到了新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对公账户,本案不当得利的主体是新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而不是李**。李**从新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对公账户上把钱挪用,属于另外的法律关...(本文书还有7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