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杨**、杨**与被告胡**、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杨**的诉讼代理人马**,被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祖**,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母壁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91898元;2.上述赔偿款先由承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金优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08月23日06时30分,在昆明市经开区福坤路线拓翔路口内80米附近路段,被告胡**驾驶车牌号为云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福昆线行驶至昆明市经开区福昆线拓翔路口内80米附近路段时,车头左前部与行人李*身体发生碰撞,致李*受伤,车辆局部损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死者李*受伤后被送往云南中德骨科医院抢救,于2018年9月22日病情平稳出院,住院期间有专人陪护、需加强营养。出院后需继续巩固治疗。2018年09月...(本文书还有48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