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9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6000为本金,按年利率30%自2017年12月4日计至2018年1月2日;以46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0%自2018年1月2日计至2018年4月2日;以36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2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7年2月17日向原告借款,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为2500元,即月利率为2.5%。...(本文书还有17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