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韦**,男。
申请执行人彭**与被执行人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1281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韦**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借款本金5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09年9月1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4550元,执行费775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当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韦**...(本文书还有5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