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村商业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尤**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尤**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支付利息454.57元(暂计至2019年1月23日),合计50454.57元;被告尤**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9年1月24日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6日,被告尤**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签订《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万元,借款期限2年,自2016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15日,借款月利率5.9375‰,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逾期归还借款本息的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浮50%。未按期支付利息的,从按期支付之日起计收复利,在借款到期之日欠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到期日之后,按合同...(本文书还有14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