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严**、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以下称被告人保南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人保南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于被告严**的起诉,本院依法口头裁定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上述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3,963.16元、住院伙食费350元、营养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299,349.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元、护理费7,260元、误工费35,399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车辆损失费1,300元、鉴定费9,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前款由被告人保南通公司分别在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本文书还有2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