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与被告卢**、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卢**、袁*归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3月25日起计付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6年9月30日起计付至本息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因经*和修建宜州市刘*姐镇小龙村度假山庄而向原告借款,分别于2015年3月25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为3%,后因二被告经*困难无法归还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后签订了转让协议,被告同意将其经*的小龙村度假山庄以4907644元整体转让给原告和第三人莫**,包括山庄的房产、餐饮设备、家*、家**,但后来被告...(本文书还有2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