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吴**立即向谢**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事实和理由:吴**以资金周*需要为由向谢**借款60000元,谢**已将全部款项交付吴**,吴**于2014年9月14日向谢**出具《借条》一份。现谢**多次向吴**催讨未果。
吴**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吴**向谢*...(本文书还有5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