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大庆油田昆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昆仑公司)不服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11执异****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姜**与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黑河中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黑中民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姜**欠款1,210,000.00元。被执行人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姜**向黑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姜**向该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冻结刘**对昆仑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黑河中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3)黑中执字第20-2号执行裁定书和(2013)黑中执协字第2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冻结刘**对昆仑公司享有的债权190万元(不超过另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昆仑公司应给付的数额),同时通知昆仑公司协助执行。
第三人昆仑公司提出异议称,刘**对该公司不享有到期...(本文书还有1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