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季平与哈尔滨盈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玉季平不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农垦中院)(2019)黑81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农垦中院办理的玉季平申请执行盈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玉季平向农垦中院提出异议称,应依法追加盈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为被执行人,判令刘*履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道外区法院)(2017)黑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偿还玉季平本金250000元,案件受理费5050元(已退),公告费560元。其主张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根据道外区法院(2018)黑0104执****号执行裁定,法院冻结盈祥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不足以偿还复议申请人的本金,因此强烈申请追加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不然法定代表人都会学着盗空公司而逍遥法外。根据法律规定在执行中可以追加当事人,因此,复议申请人申请追加刘*为被执行人。...(本文书还有1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