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李**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齐齐哈尔中院)(2018)黑02执复****号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沙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财保龙沙支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沙区法院)于2018年5月3日作出(2005)龙法执字第274号执行裁定,终结该院受理的(2005)龙法执字第274号案件的执行。李**提出书面异议称,龙沙区法院(2004)龙民初字第586号判决中已经确认李**大货车的价值是385,714.00元,齐齐哈尔中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05年作出的“齐中法鉴函字(2005)第****号鉴定书”鉴定李**大货车折价后的价格为371,674.00元,故李**大货车的价格是不需要双方协商同意的,可以按照以上的价格依法折价赔偿。综上,本案应恢复执行程...(本文书还有20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