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王*不服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9执****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王*、衣鹏、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黑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9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二、王*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孙**偿还借款本金1,445,800元及利息;三、王*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孙**偿还借款本金10,661,555元及利息;四、衣鹏、姜**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与王*共同偿还上述款项;五、驳回孙**其他诉讼请求。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于2019年8月19日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孙**与王*的债权转让协议书。
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孙**与王*系自愿达成的债...(本文书还有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