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佳木斯市车博士汽车维修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博士公司)不服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双鸭山中院)(2019)黑05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双鸭山中院办理的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矿集团)申请执行黑龙江省佳木斯木材综合加工厂(以下简称佳木斯木材厂)买卖合同纠纷案,2019年4月1日作出(2017)黑05执恢****号之一执行裁定,解除佳木斯木材厂所有的29处房屋的查封。并于同日作出(2017)黑05执恢****号结案通知书。车博士公司对该院终结执行措施和解除查封的裁定不服,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车博士公司称,1.2012年,经双鸭山中院审查,变更该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且,双鸭山中院将执行回款160万元发放给了异议人。上述情况可以证明该公司已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该结案通知书作出后不向该公司送达,剥夺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2.双矿集团由于已经失去主张本案债权的权利,双鸭山中院在明知的情况下违法组织双矿集团与佳木斯木材厂和解,违反法定程序。3.2018年8月,该公司向双鸭山中院提交的追加该公司为第一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双鸭山中院至今没有审查完毕,在双鸭山中院作出审查结论前,法律规定不能终结本案的执行。并且,为维护该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应解除佳木斯木材厂所有的29处房屋的查封。4.双鸭...(本文书还有53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