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泗阳仁慈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19年9月19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公开听证。上诉人张**、被上诉人泗阳仁慈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张**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上诉费用由泗阳仁慈医院负担。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张**请求偿还借款的事实证据充分有效,依法应予以支持。为支持张**主张,张**向一审法院出示了泗阳仁慈医院向张**出具的两张借款收款收据,分别载明,2012年1月5日,泗阳仁慈医院向张**累计借款共计人民币561,000元,年利息为18%;之后,在张**人反复催要下,于2016年1月泗阳仁慈医院支付上述...(本文书还有36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