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9年1月14日、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汤**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该款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汤**负担。事实和理由:她与汤**双方经朋友孙*梅介绍相识,汤**说有个工程要交保证金,提出向她借款60000元,她于2011年3月25日向汤**交付60000元,汤**于当日向她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期一个月,另口头约定月息2分。后经多次催要,汤**仅支付部分利息,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一直未付。
被告汤**辩称:该民间借贷不是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他虽在借条上签字,但实际没有收到上述款项,另外该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该还款期限已超过三年,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无需归还,请求法庭驳回徐**诉请。
徐**围绕...(本文书还有2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