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诉被告宜兴市周*古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古镇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受理后,于2019年2月20日及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被告周*古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由徐祖林变更为许**和许**,许**和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2、判令周*古镇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周*古镇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徐**租赁位于宜兴市前曲坊路和广汇南路交叉口门牌号为××、71号、73号、7××号店面用于商业经营活动,双方在租赁协议中约定不动产所有人陈**将不动产出租于徐**用于宾馆经营,年租金五十万元,租期十年,同时协议第六条约定“乙方因特殊情况需退租,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甲方解除合同,但不能破坏已装修基础设施(地砖、顶板、中央空调、消防设施、卫生间设施等)或折旧处理给甲方”等等。租赁过程中,徐**发现租赁物存在缺陷严重影响其经营,多次要求陈**进行修缮,但陈**均以经济紧张无力进行修缮为由加以拒绝。因租赁物不符合约定使用标准,徐**已经投入巨额装修,为避免经营活动遭受更大影响和损失,徐**只能连续多次投入自有资金进行修缮。周*古镇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取得租...(本文书还有5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