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930.28元及利息和费*(截止2013年8月23日的利息和费*为2767.27元;从2013年8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和费*按信用卡章程及双方合约的约定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05年9月22日,被告向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申请领取交通银行信用卡一张,并持有和使用该卡。此后,被告在使用该卡过程中形成透支,逾期未还,截至2013年8月23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930.28元、...(本文书还有7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