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沙**(2016)17号)《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中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7)****号)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沙府行复(2018)39号)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作出并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证据2、延期审理通知书(沙府行复(2018)39号)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作出并送达了延期审理通知书。
原告重庆画木木制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沙环执罚(2018)3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处罚决定书中记载被告...(本文书还有30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