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华熙玫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瑰城公司)与被告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玫瑰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与被告梁**及其委托代理人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玫瑰城公司诉称:2009年11月26日,梁**入职我公司,从事主管助理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9年11月26日至2011年11月25日的劳动合同书。该劳动合同到期后,我公司多次要求其续签劳动合同,而其一再推脱,恶意不续签。2012年5月17日,梁**提出辞职,不再来我公司工作。因此,我公司不应支付梁**未续签劳动合同书双倍工资差额。梁**工作期间不存在加班事实;梁**要求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期间的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偿金,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现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我公司不予支付梁**2011年11月26日至2012年5月14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748元;2、我公司不予支付梁**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期...(本文书还有32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