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与被告翟**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柳**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秀梅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及其委托代理人万**、李**、被告翟**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柳**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2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感情一般,原、被告与公婆一起生活,被告无主见,事事请示老人,由于两代人的代沟造成很多麻烦。原告在家地位低下,原告怀孕后被告很少关心,2013年3月24日被告听从老人的话将原告送回娘家,期间曾打电话让原告做流产。2013年11月16日原告生下孩子,被告家得知是女孩更加漠不关心,不来看孩子,来也是向原告索要结婚时的首饰、压席礼,为此原告家人还报过警。被告一直不给原告婚姻证明和户口本,致使孩子至今办不上准生证。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解除痛苦的婚姻现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翟某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本文书还有14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