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秀梅独任审判,分别于2015年3月2日、2015年3月1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李*、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4年8月6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两人在志趣爱好方面有很大的差异,被告不顾及原告的感受,经常不顾家,对原告也不冷不热,被告的种种做法已经使原告无法忍受,为此,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生活,故原告只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被告返还价值121000元彩礼;3、本案的诉讼费及邮寄费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辩称:1、原、被告于2014年1月25日经人介绍认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在原告家人的催促下,被告考虑自己是大龄青年,原告看起来为人老...(本文书还有30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