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凤城投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龙凤城投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缴纳办理不动产权证费用20160元的利息6350(以本金20160为基础计算自2013年12月24日至2019年3月24日为止);2、被告支付迟延办理不动产权证违约金549.6元;3、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2年11月20日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吉***小区c-**号楼**号**室**房款549600元。2013年12月2...(本文书还有16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