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凤城投公司)与被告黄**、大庆市龙凤区房产管理站(以下简称龙凤房产管理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经原告申请,依法变更被告黄**为被告魏*、追加大庆市龙凤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龙凤城管局)为共同被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凤城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王**,被告魏*,被告龙凤房产管理站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龙凤城管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凤城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魏*、龙凤房产管理站共同给付原告购房款316,368元;2.判决被告龙凤城管局对上述房款中的55,200元的拆迁安置过渡费承担共同给付的责任。事实与理由:2009年,大庆市龙凤区政府对...(本文书还有25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