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六安市金安区十里铺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傅*庆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法定代理人王**、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董**,被告六安市金安区十里铺小学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原告是六安市金安区十里铺小学学生。2012年10月25日下午上体育课,体育老师安排同学们在操场上活动,老师自己和一名同学打羽毛球,原告在操场的单杠上玩耍,突然跌下,致右胳膊受伤。经六安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肱骨髁上骨折,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在教学期间身体收到伤害,被告未尽到安全管理的责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具状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药费5196.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16天×20元/天)、营养费1200元(60元×20元/天)、护理费7830元(90天×...(本文书还有29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