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4日,案外人孙*涛驾驶主车车号×××号、挂车车号为新g-81**的陕汽sx42564t324牵引车,由阿拉山口至五台岔口方向行驶至s205线k106+950米处,撞到收费岗亭,发生车辆起火。造成公路附属设施损坏。2017年7月20日,博乐路政管理局路政员对案外人姜*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确认发生事故的事实。2017年9月18日,博乐路政管理局路政员何喜、吴*平对案外人姜*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被告中华联合博州分公司的袁**作为定损员被邀请参加,主要内容是确认损坏的物品及数量。2017年9月25日,博乐路政管理局对当事人博乐市坦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新博博路政赔[2017]0010号《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该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交通行政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单位依法做出如下公路赔(补)偿决定:当事人赔(补)偿1464000元。当事人对本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本文书还有13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