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公司(以下简称万载财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万载财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龙*、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7627.64元(详见赔偿清单,已扣除刘**垫付的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辩未予答辩。
被告万载财保公司辩称:万载财保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向耒阳市法院垫付的10000元应予核减;驾驶人无道路交通运输从业资格证,根据合同约定万载财保公司拒赔;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支持;应当适用农村居民标准予以赔偿;原告其他各项损失过高,请法院予以核减。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原告驾驶的车辆系营运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本文书还有33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