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李**、李**共同偿还借款7万元(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李**、李**承担。事实和理由:李**、李**于2014年农历三月二十五日向罗**借款7万元。该款经罗**多次催要,李**、李**拒不偿还。
李**、李**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李**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罗**借款。罗**于2013年5月4日通过银行转账给付李**、李**6万元,后又给付现金1万...(本文书还有7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