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辩称:本次事故属于多因一果所致,李**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应减轻致害人30%责任。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过高且部分没有法律依据。二原告生育二个子女,且没有丧失生活能力,不应认定被抚养人生活费请求。被告刘**已购买了交强险并支付了19万元给原告,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后,将刘**多支付的部分予以返还。被告周**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也应予以赔偿。
被告周**、耒阳金顺驾校辩称:请求法院依法核实并判决。
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辩称:被告刘**仅投保了交强险,在其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证情况下,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核实与另案分配份额。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事故虽然李**与平安保险公司承保的耒阳金顺驾校车辆均为次要责任,但李**系颅脑损伤死亡,与其未戴头盔由直接因果关系,故李**承担的比例应大于平安保险公司承保责任,平安保险公司承包责任应不超过10%。原告刘**经鉴定劳动能力丧失40%,其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参照该标准计算。原告李**无证据证实其丧失生活劳动能力,对其被抚养人生活费不予赔偿。平安公司垫付的1440元鉴定费应不...(本文书还有42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