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司**犯受贿罪一案,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宁04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审查了上诉状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讯问了上诉人,听取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阅卷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司**在担任银川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副主任、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负责人、局长、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副主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总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自2009年至2017年,先后非法收受他人现金**房屋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21.3331万元(现金人民币469万元**房屋一套价值人民币52.3331万元),案发后,追缴赃款137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司**利用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负责人、局长、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副主任(兼任环保局局长...(本文书还有49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