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营口人保******诉被告李**、新乡市宏***************、太平财产***********、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邢*、营口人保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商贸公司)诉被告李**、新乡市宏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获嘉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宏彬汽车公司获嘉县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保新乡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营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严*、被告李**的委托代理人宋**、被告太平财保新乡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被告人民财保营口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宏彬汽车公司获嘉县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营口商贸公司和邢*共同诉称:2014年8月11日1点30分左右,被告李**驾驶被告宏彬汽车公司获嘉县分公司所有的豫g******、豫gb075重型半挂车与王*喜驾驶的原告所有的辽h******、辽hf713重型半挂车在郑*公路滑县...(本文书还有2919字未显示)